昨日,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正在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定,不得以任何名義建設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也不得安排財政性資金進行維修改造。
  建樓堂館所不得貸款
  為加強樓堂館所建設管理,嚴格控制樓堂館所建設,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定本條例。
  條例所稱樓堂館所,是指黨政機關的辦公用房以及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不包括圖書館、科技館、博物館等公益性項目以及黨政機關業務用房項目。
  意見稿規定,樓堂館所項目建設,不得使用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不得接受贊助或者捐贈資金,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融資、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向其他單位借款,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不得挪用各類專項資金,不得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而直接使用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等資金。
  新增辦公用房統一調劑
  新增辦公用房應當首先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安排,無法調劑確需新增的,應當嚴格審批。適宜合併建設和集中使用的,應當統籌考慮。不得以任何名義建設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也不得安排財政性資金進行維修改造。
  可檢舉違法違規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項目決策、建設實施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項目等行為的,責令改正,對有關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法制晚報
  (原標題:擬規定不得建接待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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